2025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5年09月10日 作者: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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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武定县XX乡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同时校验案 | 武定县XX乡卫生院 | 武定县XX乡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同时校验。 | 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依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裁量,本次武定县XX乡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同时校验,仍然开展诊疗活动,但未给患者造成伤害,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开展诊疗工作的,情节轻微,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的情形,裁量标准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5-06-30 | 2025-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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